为规范集团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与披露管理,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保障交易公允与信息透明,特制定本流程。本流程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下属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认定
关联方包括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关联交易指集团及其下属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
二、交易类型
- 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经营性交易;
- 资金拆借、担保、资产转让与租赁等资金资产类交易;
- 其他可能引致利益转移的服务或安排。
三、披露原则
- 事先报告,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 按权限分级审批,重大事项集体审议;
- 定价公允,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 如实披露,信息真实完整;
- 不得拆分交易规避审批与披露。
四、识别与报告程序
- 关联方及交易申报;
- 关联关系核查;
- 定价公允性评估;
- 按权限审议审批;
- 披露与备案;
- 交易执行与后续跟踪。
五、审批与披露分级
- 年度累计 5 万元以下:由财务部审批并备案;
- 5 万元至 50 万元:由分管领导审批并向集团管理层披露;
- 50 万元以上:报集团管理层审议批准并归档。
六、回避与归档
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相关审议与决策。交易资料应完整归档,包括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审批记录与披露文件等要素,并对违规行为实施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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